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...

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

财综〔2012〕97号
2012-12-19

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2〕97号)

外交部、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土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农业部、水利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务院港澳办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发展改革委:

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,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,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, 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, 取消和免征 3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具体项目见附件。

二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,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 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。其中, 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, 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;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, 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, 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 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。

三、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注销手续, 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
四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 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 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。各级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,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,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。

附件: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

2012 年 12 月 19 日

附件:

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(共 15 项)

一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
工业和信息化部门

1 、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

住房城乡建设部门

2 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

农业部门

3 、黄渤海、东海、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

财政部门

4 、收费票据工本费(中央本级)

海关部门

5 、 ATA 单证册调整费

6 、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

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

7 、税务发票工本费(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)

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

8 、《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》工本费

9 、《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》签注费

10 、《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》工本费

二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
1 、船舶停泊费(各省区市)

2 、铁路用地管理费(内蒙古自治区)

3 、铁路用地管理费(新疆维吾尔自治区)

4 、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(福建省)

5 、占河(滩、堤) 管理费(辽宁省)

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(共 15 项)

一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
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

1 、因公护照费(含加急费)

公安部门

2 、户口簿工本费(不含丢失、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)

3 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(不含丢失、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)

国土资源部门

4 、石油(天然气) 勘查、开采登记费(免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)

5 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(免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)

6 、采矿登记费(免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)

工商行政管理部门

7 、企业注册登记费(免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)

8 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(免征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)

二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
1 、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(吉林省)

2 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(吉林省)

3 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(黑龙江省)

4 、港口管理费(黑龙江省)

5 、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(山西省)

6 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(广东省)

7 、房屋租赁管理费(广东省深圳市)

立即登录